緊箍咒 - 吳靄儀

緊箍咒 - 吳靄儀

「支聯會」一年一度之「愛心寄秦城」活動已於昨日開始。今年與往年不同者,是除了呼籲途人簽署聖誕卡,寄到內地獄中向政治犯致意外,更一併徵集簽名,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並為下月十五日在維園出發之大遊行宣傳。
一位曾任記者之舊友路經攤位,寒暄之餘,向我力數第二十三條「七宗罪」之可怖,尤其擔心「洩露國家機密」一項,將令傳媒有所忌憚,新聞自由日漸萎縮。握別之後,腦袋不禁想起異見人士李海之冤獄,益覺中共以「洩密」罪逼迫異見之可恥!
李海於一九八九年就讀「北大」,因參與學運而被拘押七個月。翌年由在於六四一周年在「北大」懸掛悼念橫額,遭開除學籍。之後,即全身投入人權運動。除參與發起《和平憲章》及呼籲廢除「勞動教養」苛例之外,更於九一年至九五年間大肆走訪查證,確認得八百多宗六四受難者個案,其中多是鮮為人知的尋常百姓,遭當局以刑事罪誣獄,所受待遇更為不堪。而且,他更致力於收集國內外捐款,分發予各受害者及家屬。
因此,李海於九五年五月底被捕,並在一年後以「洩露國家機密罪」受審,辯護律師以「李海並非公務員,根本無法擁有機密可供洩露」,作為抗辯理由,將控方駁得啞口無言,案件遂押後宣判。同年十二月中旬,法庭承認控方所提理據無效,但旋即宣判李海有罪,入獄九年。理由竟是他所窺探、搜集之資料,包括六四受刑人之個人背景、家庭狀況、刑期以至獄中待遇等情況,屬於「高度國家機密」云云。
「國家機密」任從當權者隨意界定,範圍伸縮自如;「洩露」竊取之罪恍如緊箍咒,惡法苛政若此,能不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