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鋼鍇
政府在憲報刊登《二○○二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校董會註冊為法人團體,並加入家長、教師、校友或校外人士。潮流不可逆轉,家長、教師、校友或校外專業人士加入校董會決不是壞事,根本無拒絕的理由。很多學校的校董會已有家長和教師,甚至校友會的代表,分別只是是否法人團體而已。
雖然有五年過渡期,但學校本身和辦學團體仍須面對下列困難:
一、要物色大量適合人士出任校董,屬校數目眾多的辦學團體最傷腦筋。
校董既要對教育有熱誠,又要對學校情況了解;既要緊扣教育改革的脈搏,又要有前瞻性的觸覺,畢竟校董是決定學校方向的領航員。
二、過去百年都由辦學團體自行委任校監,體現辦學自主精神。
現在體制改變,沒有了「校監」這權威性的職銜,取而代之的是校董會「主席」,還要經過選舉產生。雖然辦學團體可委任不逾百分之六十校董,仍然有決定校董會主席人選的權力,但辦學團體難免有被削權之感。
三、辦學團體有被架空的感覺。照新修訂的規例,學校負責人的定義是校長而非校監,昔日校監的權力轉移到校長身上。
由於學校校董會是法人團體,任何事務均由學校校董會全權負責,辦學團體無參與餘地,也是辦學團體最不認同之處。
四、承辦一間中學,辦學團體要承擔約一千萬元開辦費,如果學校辦得不符水準,政府有權隨時取消辦學權。
辦學團體認為出了錢卻沒有管理權,擁有絕對權力的校董會如果辦得不好,受到最大懲罰的卻是出錢而又無權的辦學團體。有責無權,殊不公允。
筆者相信大部份辦學團體不斤斤計較權力大小,因為他們都是懷着善意辦學,這情意結終可逐步解開,反而要多着意培訓校長和校董;一位有領導才能的校長,配合一群高質素的校董才可辦出一所好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