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布金融體系的三層監管架構後,港交所(388)首次公開表態,高調反擊今次檢討集中要求港交所交出上市監管權予證監會,認為這是「錯誤的方向」,不足以全面保障投資者,其實,在法例中制訂適當的條文,才是檢討的要旨所在。港交所主席李業廣更直指,若上市規則變成法定規則,「香港(股市)集資機制更欠效率」。
細價股股災後,港府最後決定成立專家小組,探討金融體系的三層監管架構(港交所、證監會及港府)。港交所在上周與專家小組呈交意見書後,一直沒有表示其立場。不過,李業廣昨出席美國商會午餐會時,以「公司管治」為題發表演講,指出在檢討三層架構一事,傳媒將焦點集中在港交所應否將上市規則的監管權交回證監會,以加強保障投資者,但這樣做其實無法根治「少數股東權益保障」的問題,甚至可說造成更大問題。
他相信,正確的做法應是「提升投資者的基本權利,辦法是對有關的主要法例審慎地作出針對性修訂或增訂」,例如公司改革常務委員會去年列出一系列的保障股東安排,以及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實施所謂「雙重存檔」制度。
另一方面,他認為若將上市監管權交由證監會執行,則上市規則變得具法定效力,同時也導致修訂規則的工作須由立法會進行,這涉及長時間的商討,令規則欠缺彈性;嚴重的話,若公司對有關裁決不滿,則可訴諸法庭,令這方面的資源損耗更巨。他認為,這種轉變可說削弱公司的上市意欲,或更多上市公司私有化。
李氏認為,上市規則只是一個大架構內的一個環節,而這個大架構應處理各種企業濫權行為。可惜,由於一些法定的環節較弱甚至付諸闕如,令到上市規則常成為倡導加強保障投資者的施壓點。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