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國難民持假證 在港被捕擬遣送<br>上訴庭斥保安局長錯誤

斯國難民持假證 在港被捕擬遣送
上訴庭斥保安局長錯誤

【本報訊】斯里蘭卡男子聲稱在祖國遭受虐待,擬持假護照逃往加拿大,在本港轉機時被捕,控以持假護照罪入獄,後來他被甄別為難民,但保安局仍不肯撤回遣送離境令,他申請司法覆核敗訴,上訴庭昨批評保安局局長不公允及錯誤評估案情,沒有查明該男子的受虐指控,履行國際公約義務,遂判上訴得直,並擱置離境令。 記者:梁偉強

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昨頒布判詞說,申請人於九九年三月在獄中首次披露在祖國受軍警虐待,並獲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派員探訪,最初申請人沒被甄別為難民,而保安局亦於同年四月按入境處申請,以申請人犯案為由,決定將他遣返斯里蘭卡。

違《公約》精神
副庭長續指,申請人透過律師不斷申訴,亦有醫生證明他手腳及前額的傷疤,與受虐脗合,同年底公署改變立場,界定他為難民,雖然不必遣返祖國,但保安局仍不肯收回離境令,而香港是八四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簽約方,按《公約》若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會在某國受官方虐待,便不能將他遣送該國,但入境處及保安局完全不調查受虐指控,純粹依賴公署的評定,而公署在調查受虐指控所做工作,法庭亦一無所知。
副庭長指摘保安局局長處理本案不公允,港府將調查工作委派予公署,實屬非法。
現年二十九歲申請人SakthevelPrabakar是泰米爾族人,在斯里蘭卡本是漁民,因拒絕加入反政府游擊隊「泰米爾之虎」,遭軍警多次拘捕羈留施以酷刑(圖)。保安局發言人暫未作回應。
案件編號:CACV21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