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犯打鬥被罰求覆核

跛犯打鬥被罰求覆核

【本報訊】一名正在赤柱監獄服刑、因腳患不良於行的男犯人,今年四月被署方裁定在獄中與另一名坐輪椅的犯人打鬥罪成,後不服裁決上訴遭駁回。他質疑原審懲教監督一再拒絕讓事發現場影帶呈堂,對他不公平,又指其傷勢絕不可能單靠一名倚靠輪椅代步的犯人造成,顯然懲教監督沒有盡力調查事件,昨日入稟尋求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署方裁決。
原訴人黎仲賢(譯音),判罪前預計最早可於明年四月初重獲自由。懲教監督戴永堅(譯音)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原訴人打鬥罪成,判剔除他刑期中應有的十四天假期及工資。今年五月原訴人上訴遭駁回。

要求提交事發影帶
原告人在入稟狀中稱,打鬥事件發生於今年四月九日,他向探監的太平紳士投訴有懲教主任向犯人提供違禁刊物。他亦有向廉署提出相同指控。三天後,他遭數名犯人圍毆,懲教人員將他們分開。原訴人事後認出兩名分別姓米及姓楊的犯人曾向他動武,楊曾經踢他的臉。
事後僅原訴人與米被署方控以打鬥,米認罪,但他否認控罪受審,其受傷報告指他鼻子有兩處骨折,左眼有紅腫。他在審訊中兩度要求提取現場影帶作證物,但監督戴永堅以保護其他犯人私隱為由拒絕。原訴人後來在陳詞中指因他曾經投訴兩名懲教主任,他們才聯同其他犯人檢控他。
原訴人最終被裁定罪成,上訴亦遭駁回。今年六月他申請法援挑戰署方裁決,法援署於八月時要求署方提交事發影帶,但署方回應稱影帶已循環再用。原訴人指影帶是最有力佐證,並指沒被起訴的楊姓犯人是造成他面部傷痕的元兇,可能是較合理的版本。
案件編號:HCAL199/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