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判官李瀚良裁決梁國雄等三名被告觸犯《公安條例》,罪名成立,但同時在判刑方面表示了法庭對於審理這宗「政治性質」的案件的不滿。
利用刑事罪行的政治檢控,其實是濫用權力,法治違背法治精神。比方有人和平集會,政府以一些輕微犯規而大事周章檢控,嚴格來說,這些人的確有牴觸法規,法庭按照法律裁決,不能不判以罪名成立,但懲罰已不在於法庭的判刑,而是整個過程對被告產生的壓力。這些法規,本來不是打算用於這種情況的,為了政治目的而藉此達到威脅異己的目的,就是濫用了這些法例。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就是一個做法。
每一個司法管轄區都會有很多法例,不可能周詳得完全沒有漏洞,令政府無法濫用,所以檢控大權必須獨立行使,不但公正,而且要公正是有目共睹。現在,香港特區已無法做到這點。香港人和國際人士對香港法制的信心,也無可避免地削弱。
但是,梁國雄《公安條例》案的宣判,也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提醒我們,這個政府是會運用法例之下的權力來達到政治目標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不約而同表示,是在立法會通過了保安局長動議的支持《公安條例》辯論之後,才開始以不通知警方而遊行集會的罪名檢控人。顯然,刑事檢控自視為保安局的工具。今天,香港人若誤信政府官員保證二十三條立法賦予的檢控大權不會隨便使用,作政治檢控,明天政治指示一出,保證就會無蹤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