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萬五,大家絕對記得是董建華於九七年提出的房屋政策,但數年後他突然說這政策已不存在。《公安條例》,九七年董建華曾保證不會收緊市民和平示威之權,然而昨日卻出現首宗和平遊行集會被指違反《公安條例》而定罪的案件,連法官也提出質疑。《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大家已認識到政府的反口覆舌,也不會輕易墮進圈套。 記者:陳浩義
【本報訊】回歸後警方首宗引用《公安條例》起訴參與遊行人士,控告四五行動梁國雄、學聯前秘書長馮家強及前副秘書長盧偉明,未經批准舉行及協助遊行集會,三人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自簽五百元守行為三個月。總裁判官李瀚良宣判時質疑,涉及政治性質之事件,是否應交由法庭審理解決,但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及公眾利益,故依法處理。
有法律界人士直指今次事件反映法庭可能淪為統治者箝制自由的工具。但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回應稱,今次案件的重點並非有沒有政治性,而是有否犯罪,也沒有不交由法庭審理的理由。她不肯保證日後不會引用公安條例檢控同類案件,但強調檢控絕非政治迫害。
首被告梁國雄昨在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和平集會遭政治檢控,直斥:「昨日《公安條例》,明日二十三條立法,惡上加惡!」但他表示不會上訴,因為這種政治事件在法庭無法解決。次被告馮家強及第三被告盧偉明對判決感到遺憾,並指《公安條例》不合理。兩人表示會提出上訴,並於昨午到法律援助署申請援助。
總裁判官李瀚良在裁決時指出,綜觀所有證供,充份證明三名被告當日負責組織及協助遊行。
至於在法律上的爭議方面,辯方指《公安條例》部份條文有違《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人權法》的條文,即侵犯和平集會的權利。總裁判官則表示,法例中規定超過三十人的遊行活動,主辦者須在七日之前向警務處長作出申請,這是有限度的限制,並有上訴機制(見表)。這制度符合民主社會的要求,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故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警方過往處理三百四十四宗少於七日前通知的個案,從未作出檢控。李瀚良宣判時稱,考慮當日遊行是和平進行,各人也沒有暴力行為或暴力意圖,以及屬首宗同類案件,判三名被告自簽守行為。對於警方過去沒有檢控同類案件,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解釋,警方和控方都有酌情權,有時警告便已足夠。
昨日約有三十名包括學聯、四五行動、民主黨及前綫成員到法院聲援及示威,並認為昨日的裁決,將會是明日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翻版,市民要站起來捍衞自己的權利。學聯昨晚發表聲明,批評政府公然利用法律,打壓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又呼籲市民參與下月十五日之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大遊行。
三名被告今年二月十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組織數十人遊行,聲援被判入獄的社工梁俊威,至五月初被警方首次引用《公安條例》起訴,上門拘捕三人。案件原屬西區裁判法院審理,但總裁判官李瀚良鑑於案件的敏感性及爭議性,並會涉及有關《公安法》、《人權法》及《基本法》的爭議,遂提出親自審理,將案轉介至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審訊。而第二宗遭警方引用《公安條例》起訴涉及劉山青及陶君行的案件則於下月二十日預審。
案件編號:KCCC845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