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公安法是徹頭徹尾的惡法。公安法之「惡」在於它把政府的權力、執法機關的權力凌駕於市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之上,讓政府可以不合理的限制市民自由集會、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讓政府可以任意拘捕並檢控和平集會、和平請願的市民。
昨天就有三位市民因公安法而被控及定罪,而他們不過是和平的舉行集會、和平的遊行而已。既沒有擾亂公安,更沒有造成甚麼混亂及損害。
換言之,他們不過是在行使《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及自由。然而公安法卻連這樣基本的權利也容不下,像這樣的法例不是惡法又是甚麼呢?
此外,公安法之「惡」也在於它賦予執法部門過大的酌情權,讓執法部門可以選擇性的引用法例針對某些團體或個人、選擇性的進行拘捕及檢控。
應該看到,自回歸以來,像梁國雄先生及兩位前學聯成員那樣未事先通知警方而舉行集會遊行的個案共有五百多宗,可警方及律政司卻只追究梁先生等三人的個案,更不惜派出重案組探員清晨上門拘捕梁先生等,然後提出檢控。也就是說,公安法已成了警方及律政部門的厲害武器,讓他們可以選擇性的打壓及迫害個別人士及團體。像這樣的法例怎能不是惡法呢?
更讓人不安的是,當警方及律政司利用公安法選擇性拘捕及起訴某些人時,法院便被迫成為政府打壓異見的工具、成為打擊某些人的「同謀」。這勢將把法院捲入政治爭議中,並削弱法院獨立公正的形象。
事實上昨天的主審法官在判案時也指梁先生等的案件是政治性案件,並質疑政府應否把案件交予法庭審理。要知道法治及獨立的司法制度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可公安法卻把法院捲入政治漩渦中,削弱法院的獨立性。像這樣的法例怎能不是惡法呢?
我們認為,梁國雄先生及兩位前學聯成員馮家強先生及盧偉明先生昨天雖然被定罪,但這樣的裁決結果反映的只是政府利用法院打擊某些團體及市民、反映的只是特區政府選擇性執法的「醜惡」、反映的只是公安法實在是徹頭徹尾的惡法。像這樣的惡法若果不修改,市民和平請願、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將會逐步消亡。
(圖)左起: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昨日被裁定非法集會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