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條例》話你知<br>惡法賦權警方阻遊行

《公安條例》話你知
惡法賦權警方阻遊行

《公安條例》最初是為了鎮壓六七年暴動而制訂,規定所有遊行集會必須事前向警務處長申請,但不超過二十人的遊行可獲豁免。
九五年港府修例放寬限制,遊行集會只要於七日前書面通知警方,不逾三十人的遊行可豁免通知。九七回歸後則修例收緊遊行集會自由,通知變成申請,必須事前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方可「合法」遊行,令警方具有審查遊行集會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