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加入警隊十四年的一名警員以其私家車接載前同袍及朋友時,遭廉署人員截停,廉署人員意外地在司機位底下發現一包毒品海洛英,巿價四萬多元。該名警員昨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販毒罪名成立,判監八年半。法官斥被告身為警務人員參與販毒勾當,得到一定的保護,例如不會遭警方截查其車。 記者:梁瑞珮、蔡朗清
三十三歲的被告梁俊文,已婚,案發時隸屬將軍澳警署巡邏隊警員。被告聞判後表現冷靜,還透過代表大律師向法官表示,沒有特別求情說話。大律師則表示,昨日對被告來說是悲慘日子,被告是一個擁有良好家庭及職業的年輕人。
暫委法官彭偉昌宣判時表示,身為警務人員及沒有犯案前科不是求情減刑的因素,更反指斥被告:「正正因為你係警員,喺販毒勾當上有一定嘅保護,例如同袍唔會無證據咁輕易去查你架車。」
被告被控於去年九月十日,在筲箕灣東喜道與望隆街交界,在一輛私家車內,非法販運七十六點六三克海洛英。陪審團退庭商議近四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當日廉署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採取拘捕行動時,意外地從被告的私家車司機位下,搜出一包毒品,雖然當時被告不是駕車的司機,但車輛屬於被告,而當日與被告一起在車內的包括兩名前警員趙霖鋒、何諾洋及友人黃敬倫。
被告曾供稱,當日放工,駕車由將軍澳警署出發,接載兩名前同袍及朋友,出外消遣,其間曾改由他人負責駕車,被告聲稱不知車內有毒品。被告另涉及一宗貪污案,案件稍後審訊。
對於法官的批評,警方發言人回應稱,警方執行任務時一向秉公處理,不會徇私,若有證據顯示同袍犯法,警方會拘捕涉案警員,過去亦有不少「自己人拉自己人」的例子。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劉錦華表示,警方截查可疑車輛時,即使對方宣稱自己是「夥計」,執勤警員仍會一視同仁。但他補充說,不排除有個別警員截查可疑車輛時,因認識同袍而給予方便,但相信不多。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江華指出,警務人員受訓時會有訓示截查車輛必須一視同仁,「唔能夠話警員就鬆啲,巿民就緊啲。」但法官既然對警務人員有此看法,警務處處長應再訓示警隊要秉公處理。
案件編號:HCCC22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