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條文模稜兩可

廣告法條文模稜兩可

業內人士指出,國內的《廣告法》頗嚴格,但部份條文模稜兩可,完全視乎當地工商局的理解詮釋。如果工商局認為廣告問題不大,即使有市民投訴,有關廣告也可繼續出街。

法例禁區不能觸碰
該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內地推廣業人士指出,《廣告法》訂明一些必死的「禁區」,如國旗、國徽等,千萬不要觸碰,國家機關名稱亦一律禁止在廣告出現。此外,廣告也不能失實,也不能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不過,其他地方則有很多灰色地帶。如《廣告法》第三條訂明,廣告應「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但何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好難釐定,完全視乎工商局決定」。他續說,若有人將廣告商告上法庭,也是由法官定斷,很難有客觀標準。
他指出,以內地廣告而言,展示女性胴體目前肯定是一個難以踰越的禁區,但實際情況卻視乎不同個案而定。
該人士說,模特兒露乳溝,在香港好平常,但在國內工商局看來卻可能大有問題,廣告商很可能要將露乳溝改為只露膊。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