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置業前區域經理疑乘相識僅一個月的年輕女商人酒醉時,將她帶返其寓所強姦,事後證實女商人事發時服用了鎮定劑「安定」。該前經理昨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強姦罪名成立,遭法官指斥他強姦失去自制力及無助的女事主,判監六年。 記者:梁瑞珮
四十歲被告饒志宏,聞裁判後面色蒼白,一邊鬆解領呔結,一邊低頭喃喃自語,不停說:「冇可能㗎!」當法官讀出判刑六年時,被告像失控般嚎哭,高呼:「真係冇做過!」又誓言:「我有落藥乜都得,死都得!我以我個仔之名……」此時,懲教署職員正拉他入羈留室,他像發狂,向懲教署職員作出反抗,緊緊地拉着犯人欄的鐵枝,連鐵枝也拉至鬆脫。
另一邊廂,被告的親友也在庭上痛哭,更當着陪審團面前爆女事主曾大肚,被告前妻表現亦失控,高呼:「我對住佢十幾年……你哋冤枉人!」結果遭法官令她離開法庭。
饒志宏被控於今年五月五日,在彩雲邨寓所內強姦二十歲女事主。陪審團以五對二大比數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發時,被告任職香港置業區域經理,辯方求情時指案件摧毀被告的事業。
暫委法官賴磐德宣判指出,從閉路電視錄影帶顯示,被告帶女事主返寓所時,女事主失去自制能力及無助,完全掌握於被告手上,而被告卻乘機佔女事主便宜。女事主在被告家中三個半小時,醒來時被告正強姦女事主。
法官指出,毫無疑問,女事主因飲酒及服食鎮定劑「安定」,導致她對事件失去記憶。法官表示,沒有證供推斷是被告給「安定」女事主服食,但被告是意識到女事主正受藥物影響。
法官指斥,被告強姦沒有反抗能力的年輕女事主,加重本案嚴重性,而被告的行為並非一時失控,犯事深思熟慮。
案情指出,女事主於今年五月五日凌晨一時許與朋友到蘭桂坊一酒吧飲酒,曾一度想嘔,要好友攙扶方能步行往洗手間,而一個月前在該酒吧認識被告。
女事主稱,翌日醒來赫然發現自己赤裸躺在一間陌生的房間內,全身赤裸的被告正強姦她,她曾反抗但無效。同日,女事主報警。
案件編號:HCCC269/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