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護老院收費,社會福利署現時沒有監管,長者入住,有些護老院除要收一個月上期外,還要收一個月按金,若退院需一個月前通知,否則要照付一個月費用,縱使要求社署調解,社署亦無能為力,只建議當事人向消委會求助。
一長者於一家私營護老院居住五日後,因急病入醫院留醫,結果要向護老院支付一萬元住院費。
《蘋果》讀者陳太投訴稱,其八十歲丈夫早前不慎在家中跌傷,為讓丈夫獲得專業照顧,遂於九月二十六日將他送入大圍的劍橋護老院居住,每月住院費六千元,她即時繳付一個月上期及一個月按金,再加四百元雜費,合共一萬二千四百元。
當時她曾詢問如不合適而退院,所繳費用將如何處置,職員表示按金會退回,並未提及退住有一個月通知期。
她稱,其夫十月一日因頭部不適,送入沙田威爾斯醫院醫治及要留醫,因無法再回護老院居住,遂要求劍橋退款,可是職員指退院需於一個月前通知期,而她十月十五日才通知退院,所以通知期是由當日開始計算,最終於按金中扣取有關費用後,只能退回二千元。
「只係住咗五日,竟然要畀成萬蚊,而且我哋唔係唔想住,只係因急病根本住唔到落去,病又點會有通知期?佢最少都應該退番嗰個月按金畀我嘛,而且我哋入醫院時亦唔知要即刻畀通知,通知前嗰半個月都要畀埋錢。」
劍橋護老院(集團)函覆本報查詢指出,陳先生於入住時,護老院已清楚解釋退住條件,其家屬亦表示明白及簽署「院友申請入住協議書」,協議書列明如因任何原因退住,需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長者入住醫院期間會為其保留床位,月費仍需按時繳付。
覆函稱,陳太十月十五日辦理退院手續,由當天起當通知退住計,需繳費至十一月十五日,有關費用會在按金中扣除,餘數會退回。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稱,私營護老院之收費是院方與入住者之間的協議,社署實難干涉,但若接獲投訴,會聯絡有關護老院,勸喻清楚解釋有關收費項目及方式。如住客仍有不滿,只有向消委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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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權益促進會主席藍宇喬稱,目前私營護老院沒有統一收費,很多時因入住協議有不少灰色地帶而惹來爭拗。她認為,租住院舍床位不同住宅樓宇放租,如有人退住,應可較快再租出,護老院宜作彈性處理,如床位很快再租出,可退回較多費用予退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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