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過3個多月重新草擬,引發細價股風波的除牌諮詢文件昨日重新出台。新文件保留大部份原有建議,但不再設定固定價格作為除牌準則,令受影響股份數目由上次的386隻,大幅減少七成以上,估計不足百隻。文件又建議,對納入除牌程序的股份加上特別編號,並考慮對被除牌股份另設上市交易板或場外交易平台。
諮詢文件針對細價股提出新方案,若股份跌至某基準水平,建議限制股份拆細及進行供股,以及強制合併股份,若公司不採取行動以維持該水平,可考慮發出警告信、採取紀律行動或除牌。港交所(388)行政總裁鄺其志承認,市場對釐定細價股的基準有很大分歧,對如何處理也有不同看法,故文件不提出股價水平建議,以開放方式尋求公眾意見。
今次諮詢期至明年2月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歡迎港交所昨日發表新諮詢文件,考慮到今次諮詢的特殊情況及公眾期望,港交所及證監會在文件公布前已向政府作出滙報。證監會發言人表示,事前曾向港交所給予政策性建議,該會仍然支持建立一個政策透明及有效率的除牌機制。
新文件首先諮詢市場,是否需要為持續上市訂定最低標準。第2部份就有關準則羅列一系列建議,包括最低財務要求,例如公司連續30日絕對平均市值低於3000萬元,或者公司連續3年虧損及平均市值低於5000萬元等,公司便須採取補救行動,否則會納入除牌程序,截至8月底,這類股份估計少於53隻。
文件又提出,若公司無力償還債項,處於被接管或進入臨時清盤階段,公司就要補救;若公司被法庭頒布清盤令並生效,公司須立即除牌。另外,公司最新核數師報告若不表示意見或表示不利意見,也視作違反準則,這類公司約有56家。
文件又建議,若公司進行企業行動後,例如派送紅股、供股或配股,引致營運資產或業務運作較對上一年減少75%或以上,而公司餘下業務未能符合首次上市資格,或者成為有90%是現金或股票投資組合的現金資產公司,公司將被視為違反準則,而有關企業行動須獲75%獨立股東批准。
文件建議,對持續違反上市規則的主板公司,港交所考慮其違規次數及性質後,可酌情實施除牌程序;為防止除牌程序被濫用,港交所保留酌情權,酌情處理違反準則的公司。
文件對最低財務要求建議給予12個月過渡期,其餘準則不設過渡期。對於違反準則而納入除牌程序的股份,建議在交易屏幕加上特別編號,讓投資者識別,文件承認這可能引致股價下跌,令其採取補救行動更添困難,但設定預警機制以提供透明度更重要。
文件第3部份就應否為除牌股份設立另類交易機制,諮詢市場。不過,文件表明由於已除牌公司會被人視為失敗公司,要建立有一定群眾支持的交易市場有一定困難,其交易和披露標準、結算及交收安排亦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