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官員在《南華早報》讀者來函,回應陸恭蕙評論說:「有關禁制從屬被中央人民政府以國家安全理由取締的內地組織的組織,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必須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這個從屬關係,及必須有合理理由相信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有必要禁制該組織,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要求,才能行使禁制權力……」
不禁訝異,為甚麼會特地提到現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的名字?難道這是她個人的權力嗎?目前這不過是建議,還未通過,甚至還未草擬,即使政府如願通過將來的草案,終至生效實施,也會有一段日子,權力也是賦予「保安局長」的職位,不是屬於葉劉淑儀;某個組織是否要被禁制,不是看葉太個人覺得有此需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而是到時的保安局長,或是保安局長授權行使這項職權的官員;為甚麼身為公務員的寫信人,居然會特地出現提到葉劉淑儀的名字?
一個可能是弄錯了,但這也是個極其有啟發性的錯誤,部份理由是根本葉太推銷諮詢文件中的建議時,喜歡當作立法建議所提出的權力,是她的權力。她在一個論壇上解釋為甚麼要擴大現時《社團條例》之下保安局局長的權力,就表示目前她只能拒絕一個社團的註冊申請,或禁制一個已註冊的社團,但不屬於這兩種情況,又或不在「社團」定義之內,她就沒有權力加以禁制。將「社團」改為「組織」,再將「組織」定義為兩個或以上有共同目標、有組織性地推進目標,那麼她的權力就大得多了。這一着大不妙,恐怕想到將來行使23條立法之下的權力的是葉太,反對聲音會更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