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地政署地政督察涉嫌於六年前,乘妻子上班後,在寓所非禮年僅十二歲的女兒,去年更變本加厲,在家中將女兒強姦,此案昨在高等法院開審,女事主指父親將她強姦後,還說:「你既然可以同你男朋友做,點解唔可以同我?」 記者:梁偉強
現年十八歲的女事主昨在庭上供稱,她與母親關係惡劣,故被污辱後隱瞞母親,前男友叫她不要報警,以免家庭破碎,她欲搬往外婆家,但外婆怕母親罵,不敢收留,結果她在去年九月離家,搬往現任男友家中。
女事主說父親知道她的住所,但怕母親,故報警指她失蹤,後來她與男友在街上碰見母親及外婆,母親一方面責她男友誘她離家出走,一方面欲強行將她帶走,驚動警察到場,結果她才將父親非禮一事道出,揭破本案。辯方大律師王興偉則指女事主為了脫困,才訛稱被非禮,亦因在街上說了非禮一事,故在庭上覆述,事實非禮及強姦,均沒發生。
本案被告現年四十歲,育有三名子女,女事主是長女,案發時一家住蘇屋邨,他否認一項非禮及一項強姦罪。
根據女事主所稱,她於九六年中一開學當天早上,首次被侵犯,當時她的母親已上班,她睡在碌架床中間一格,還未睡醒,突然有人揭她被子,她深近視,矇矓間知是父親,被告脫去她的內褲,將下體放在她大腿之間摩擦,又摸她胸部,她因日前吃了不潔食物,突然嘔吐,被告見她不舒服,讓她多睡一會。
女事主發覺大腿內側有些「𣲷黐黐」的物體,被告叫她不要將事告訴任何人。
去年八月初的早上,母親外出上班,被告爬上女事主的碌架床,脫下她的胸圍及內褲,她問被告幹甚麼,被告叫她不要吵,並壓在她身上,她隨手執着床頭隨漫畫送的玩具劍,企圖唬嚇被告,卻意外刺中被告,被告轉而吻她下體,並強行將她強姦,她作勢打手提電話,被告才罷手。
女事主說她與父親關係「幾好」,會互相替對方隱瞞秘密,但她不願跟父親性交,她曾揚言若父親再這樣做,便離家出走,但父親反責她既然可跟男朋友做愛,何以不可以跟他做,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