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 麥燕庭
最近有兩次機會與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等官員討論《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建議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影響,感覺與部份傳媒的訊息不盡相同。
在與傳媒高層的對話中,葉劉淑儀擺出一副可以商量、可以考慮的姿態,包括因應新聞界憂慮建議影響新聞自由,而答允考慮以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機密的抗辯理由;考慮把未經授權而造成損害性披露即屬犯罪,改為以非法手段獲取並作出損害性披露才須受罰;考慮釐清禁止報道的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範圍。凡此種種,其實是真正諮詢的應有態度,難道市民表達憂慮皆被指為杞人憂天,或主責官員萬事無商量的態度才叫諮詢?可是,官員過往的錯誤態度竟成了部份人士今天放下心頭大石、形勢大好的依據,實在教人莫名其妙!
更何況,這些考慮日後有多少能夠落實還是未知之數,大家且別來不及高興,若當局虛晃一招,乘反對聲音有所消減之際推出對自由仍然有損的條例草案,屆時再凝聚保權利、衞自由的力量,便不是那麼容易。而即使落實,也不知其應用範圍的廣泛程度,以作為竊取國家機密抗辯理由的公眾利益為例,若其應用範圍十分狹窄,新聞界能否以此作為護身符?又或者非法竊取國家機密的規管對象維持是全港市民,試問不知機密分類的平民百姓又怎會放膽將資料告訴傳媒?缺少這些資訊,記者又如何監察政府可能存在的瀆職行為?新聞自由還不是會受到資料來源受制所限!
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緊記,我們爭取的,是保證港人現時享有的表達自由等人權不被削弱,不是爭取比現時千瘡百孔的立法建議略有改善的條例草案,否則便有墮入養豬策略圈套的可能:官府原想在民居養雞,但預計市民會反對,故先養豬,市民怨聲載道時,官府即以順應民意為由改行養雞,大家便感恩載德,忘了當初誰是始作俑者!更不復記憶自己的家原本多麼可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