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余小姐在一家室內設計公司任職設計師五年,並參加了強積金計劃。余小姐將於明年初舉家移民,她想知道可否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手續如何?
答 :《強積金條例》規定計劃成員六十五歲時可提取在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但在若干情況下,包括計劃成員永久離開香港,法例是容許他在六十五歲前提取累算權益。
計劃成員須向受託人公司提出要求提取累算權益的申請及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一)有關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及列出離開香港的日期;(二)成員在海外地方居留權的移民簽證、外國護照、回鄉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計劃成員可前往任何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作出法定聲明。法定聲明表格及提取強積金申請表格,可於積金局網頁
成員須注意,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該成員不能在退休前再以此理由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在接獲申請後,受託人會書面通知積金局。若該申請人以往未有基於同一理由提出取回累算權益的申請,積金局在批准有關申請後會通知受託人,受託人便會安排累算權益的支付手續。一般情況下,受託人須於接獲申請後三十天內處理有關申請,並向成員支付有關累算權益。各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文件,詳情請與有關受託人聯絡。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如有疑問及查詢,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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