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勇救自殺女子的二十九歲消防員薛景良,去年九月兩度持他人銀行存摺往銀行提款,成功提出合共一萬二千元,早前經審訊裁定兩項盜竊罪成,昨在荃灣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考慮被告曾是救火救人的消防員等因素,判囚三個月。
辯方律師求情稱,被告已婚,需照顧年邁母親,因經濟拮据犯案,被告經定罪已失去消防員工作,其妻亦感到沮喪,事件令被告深受教訓及懊悔。律師在庭上呈交被告同袍簽署的求情信,指被告今年七月初,曾在石籬勇救一名企圖自殺的女子。
裁判官判刑指出,被告兩度犯案增加案件嚴重性,每項控罪監禁以四個月為起點,但考慮被告背景,沒有犯罪紀錄,以及曾是消防員,給予折扣獲減刑共囚三個月,賠償兩名受害者。
案件編號:TWCC17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