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談稅務:僱員離職離港僱主要做甚麼?

德勤談稅務:僱員離職離港僱主要做甚麼?

若僱員離職並打算要離開香港,僱主必須在該僱員離港前一個月向稅務局遞交表格IR56G,申報有關該僱員的資料,並在發出表格IR56G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停止向該僱員支付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的利益,直至收到稅局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為止。要注意的是,僱主要暫停支付給該僱員的,不單是該月的薪金,連其他津貼款項亦需要扣起,目的是一旦該僱員沒有依遁有關手續去清稅,稅務局局長便可要求僱主將已扣存的款項直接交予稅局,以替該僱員清繳欠稅。

扣起薪金代清稅
除此之外,如僱主在該僱員離港後仍會向其發放其他薪酬,便需要盡快填報一份額外的表格IR56G通知稅局。同樣地,稅局會要求僱主在該份額外表格IR56G發出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不得支付任何款項給予該僱員,直至收到由稅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
若行將離港的僱員仍持有一些在任職期間由公司贈與的股份認購權,僱主便須在表格IR56G內提供資料,包括該僱員持有但仍未行使的認購股份數量,以及發給股份認購權的日期。僱主亦要留意,一旦該僱員於往後的日子行使所持有的股份認購權而取得利益,僱主有責任為該僱員填報是項利益,將此利益申報在表格IR56B上(即是每個課稅年度僱主要填報的僱員薪酬報稅表),而不是表格IR56G。僱主如不遵守規定,可被稅局懲處,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以及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所以僱主不應輕視填報表格IR56G及扣存款項的責任,並應提醒僱員要在離港前辦好清稅手續。
以上情況只適用於要離職並打算離開香港的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作須經常離港的僱員,則不必按以上之規定通知稅局,僱主亦毋須扣存款項。
如僱主及僱員有任何疑問,應先向稅局或有關專業人士查詢。
附僱主就僱員填報之薪俸稅表格概覽如下(見表):
葉偉文 張紹仁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
讀者如有有關中國、香港或國際稅務的問題,歡迎把問題傳真至2370-3886,本欄將嘗試在此解答疑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