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勞工處的調解主任所面對的工作壓力並不少,經常夾在勞資雙方中間,當值就是不斷分析法、理、情,類似勸交的崗位吃力不討好。要勞資雙方都稱心滿意?可以這樣和平的話就不要鬧上勞工處。
現代人不再持「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的想法,到勞工處投訴的固然有受剝削的,但亦有一些是理虧但不服氣的員工,投訴博一博僱主怕麻煩交錢了事。
這個年代分青紅皂白不易,打工不易,但用人也不易,炒人也要「小心分手」!
不良僱主應受罰,但世上也有不良員工,在任期間疏於職守,被解僱後或因深深不忿,或因經濟拮据便到勞工處找僱主麻煩。
聽朋友A說她的家務助理「食嘢唔做嘢,做嘢打爛嘢」,甚麼都不清楚,唯獨最清楚如何利用勞工法例去找僱主麻煩。我也有類似經歷,身同感受,但經過麻煩後就更清楚以前我聘的是一個怎樣心腸的人,更能確定我的決定是正確,此人永不錄用。
其實我的經歷亦不是怎樣一回事,我的一位名人朋友遭遇前僱員向傳媒爆料,私隱通天。
不過比起戴妃,我這位朋友還是比較幸運,據報道戴妃前管家向報館爆料賺得三百多萬英鎊,我想可能比他當管家時的收入更豐厚。
如果戴妃尚在生,不知她可否到勞工處投訴不良員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