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疑警方違規 命撤呈堂口供<br>縱火箍煲案情癡判無罪

官疑警方違規 命撤呈堂口供
縱火箍煲案情癡判無罪

【本報訊】五旬漢疑為令居於樓下的前女友重投懷抱,涉嫌在她的住所外淋火水縱火,上庭後則指警察迫他認罪,法官最初不以為然,讓口供呈堂,後來卻懷疑警察違規,罕有地將口供撤回,令被告無罪釋放。法官說:「用毒藥做肥料種出嚟嘅果子,始終有害!」
五十五歲被告王亞一否認於去年十月六日至十一月七日,三度在油麻地窩打老道一大廈五樓的單位外縱火,高院暫委法官彭偉昌昨引導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後,強調判決並不代表真相,勸被告不要重返舊居,並說:「唔好再糾纏落去,對邊個都冇益,有乜事,矛頭會指向你!」
對法官的好言相勸表示「明白」的被告,案發時在該大廈八樓居住,被告的四十九歲前女友李秀英,租住涉案單位一間房,控方指被告要求李婦同居遭拒,曾揚言「上八樓住咪好咯,呢度冇人放火」。

被告曾自願認罪
警務人員指被告被捕時自願認罪,被告則指警察扯着他胸口衣服,厲聲迫他承認縱火,法官在「案中案」時裁定口供可以呈堂,但在正審時,發覺身為控方證人的李婦及被告的鄺姓同屋的證供,與警察有出入,遂主動考慮是否撤回呈堂口供。
法官昨形容這是「不尋常」及「不應鼓勵」的做法,但指若李、鄺二人的證供在「案中案」中提出,他認為判決會不同,雖然不是認定警務人員違規,但二人的證供令他生疑,無法肯定當時發生甚麼事。
法官為公平起見,遂將呈堂口供撤回,並向陪審團解釋,李、鄺二人的證供,只能證明被告有犯案動機,缺少認罪供詞,便沒犯案的證據。
案件編號:HCCC37/2002

法官金句
法官彭偉昌說:「用毒藥做肥料種出嚟嘅果子,始終有害!」

「20年先有一次」
疑犯指控執法人員威迫利誘,令其招供認罪,法庭便要召開獨立聆訊,決定疑犯是否自願招供,這種稱為「案中案」(voirdire)的聆訊,通常在遴選陪審團前召開,若法庭裁定口供出於自願,便可呈堂讓陪審團考慮。
不過,口供裁定可呈堂後,卻又撤回,則極罕見。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官按普通法有權將口供撤回,但必須因接納口供呈堂的事實基礎改變,譬如警務人員在「案中案」作供後,在正審時推翻口供,可說「廿年先有一次」。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