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分裂非罪 - 李怡

李怡專欄:分裂非罪 - 李怡

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提到的七宗罪,時而指「國家」,時而指「政府」,實際上並沒有清楚界定國家與政府的不同定義。實際上,顛覆政府不等於顛覆國家,「強迫政府改變政策」更是全世界各國常有的事,諮詢文件竟也列為罪行。竊取政府機密(比如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之間的機密)並予以公開發表,未必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而往往只是使政府尷尬的行為,甚至是監督政府使之避免繼續犯錯的行為。
世上所有簽訂兩個人權公約的國家,也沒有把「分裂國家」列為罪行律法。因為人權公約的第一條就是「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儘管這一條在香港被豁免實施,但也不能當作是犯罪行為。因此,「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行使主權」,按普世價值觀,不能被認為是一種刑事罪行。

魁北克、波多黎各人民就多次進行公民投票來行使自決權。
就以葉劉淑儀認為是「以有道廢無道」的共產黨的革命來說,毛澤東在青年時代,就推動過成立「湖南共和國」。一九一九年,湖南軍閥譚延闓佔領湖南,打出「湘人治湘」的旗號(與「港人治港」何其相似),毛澤東在此期間,即與其他同志趁機推動「湖南自治運動」。他在一九二○年九月至十月期間,連續寫了十二篇文章,發表在長沙的《大公報》。他在文章中說:
「『湘人治湘』……仍是一種官治,不是民治。……我們根本要反對。……我們所主張所歡迎的,只在『湘人自治』一語。不僅不願被外省人來治,並且不願被本省的少數特殊人來治。我們主張……鄉長民選,縣長民選,省長民選。自己選出同輩中靠得住的人去執行公役。這才叫做『湘人自治』。」
毛澤東又把在地方上實行全自治,引申到全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上去。他說:「中國四千年來之政治,皆大架子大規模大辦法。結果外強中乾,上實下虛,上冠冕堂皇,下無聊腐敗。……」
所以他反對「南北議和」,他認為「起碼的要求是南北分立,更進而各省自治」。他寫道:「我主張中國原有二十二個行省三個特區兩藩地共二十七個地方,由人民建二十七個國。……大組織到底無望,小組織希望無窮。——湖南人果有能力者,敢造出一個旭日曈曈的湖南共和國——打破沒有基礎的大中國,建設許多小中國從湖南做起。」
按照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毛澤東的這些言論,明顯地是「分裂國家」的言論。但他這是「分裂國家」嗎?還只是抗拒當時的中央政府對湖南「行使主權」呢?又或是要實現普世價值觀念中的自決權?
八十二年前的文章了,今天讀來是不是更勝於諮詢文件及葉劉等人的歪理?如果台灣與香港在五十三年前就統一由中央人民政府管治,今天的台灣與香港會變成甚麼樣子?
李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