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是恐怖活動? - 吳靄儀

顛覆是恐怖活動? - 吳靄儀

政府官員在簡介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的建議時,多次表示多處構思是與今年七月通過的反恐怖條例相同。這令人產生疑問:政府應否採用對付恐怖活動的手法防止顛覆?
反恐的手法是極其嚴厲的,理由是一次襲擊,可能已足以造成災難性的損害,而且恐怖分子以秘密組織,散佈全球,與全球為敵,以手無寸鐵的無辜人民為襲擊對象。顛覆的性質是不是這樣?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但政府的建議就把顛覆與恐怖活動混為一談。文件建議,「分裂國家」及「顛覆」不一定涉及發動戰爭或使用暴力,也可以用「威脅使用暴力或嚴重非法手段」觸犯。「嚴重非法手段」的定義,就是借用反恐條例裏的「恐怖活動」的定義,但比「恐怖活動」定義更含糊。
更嚴重的是,對付顛覆組織的機制,也是與對付恐怖活動同出一轍。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懷疑,就可以禁制某個組織。一經禁制,作為這個組織的成員或負責人,或以資源、服務或任何方式支援這個組織,都屬犯罪。這個組織及其成員的資產都可能被查封、凍結。與這個組織有聯繫的人或組織,他們的資產也在查封、凍結之列。
這都是來自反恐條例。政府官員愛說二十三條立法與外國的國家安全法例大致相同,甚至比人家「寬鬆」。但世上有任何一個國家,以反恐的手法處理叛國罪嗎?(「顛覆」罪名在普通法制地區不見,但諮詢文件認為為「叛國」罪名涵蓋。)香港特區政府選擇了這個做法而完全不提出理據,究竟是甚麼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