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藝人謝霆鋒涉頂包案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律政司代表黎恩昨日在西區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判刑時,抽出英皇娛樂老闆楊受成二十一年前的案例,指出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應予判監,當年楊受成被判入獄九個月。 記者:梁偉強、陳曉薇
二十二歲的謝霆鋒於今年十月被裁定罪成,還押壁屋監獄十四天後,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同案三十五歲污點證人成國定及二十八歲交通警劉志偉,分別被判囚四個月及六個月,謝霆鋒的判刑引起公眾嘩然,律政司申請覆核,指謝、劉二人的判刑過輕及法律原則上犯錯。
謝霆鋒昨日在父母「四哥」謝賢及「拉姑」狄波拉陪同到法院應訊,庭上有近百名傳媒人士及歌迷,控方續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恩及政府律師林嘉欣掛帥,謝霆鋒由資深大律師清洪及大律師陳德立代表,劉志偉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
未知有心抑或無意,黎恩昨日以謝霆鋒所屬英皇娛樂老闆楊受成妨礙司法公正一案,揭開陳詞序幕,指出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除非情況特殊,否則判監難免。楊受成當年因介入前《天天日報》董事韋建邦被毆打案,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判入獄九月。
黎恩指出,社會服務令雖然並非輕鬆的判刑,但不適用於嚴重罪行,尤其謝霆鋒只是對定罪及面臨判刑感覺抱歉,沒有完全接納罪責,欠缺真正悔意。
黎恩說:「雖然首被告(謝霆鋒)在案中的角色,或許被動,但其罪行嚴重亦是獲益者,雖然他不是始作俑者,但他沒加以制止,反而安排妥貼,讓別人頂替受責(儘管只是交通案),以逃避責任。」
黎恩認為,二十二歲的謝霆鋒既然是成功藝人,又活躍於慈善活動,應被視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而在壁屋收押兩星期,並非輕判理由。至於劉志偉身為警員,犯案是更嚴重之事,故判刑實在太輕。黎恩說:「次被告(劉志偉)濫用警員身份,首被告(謝霆鋒)作為受本地年輕人歡迎的明星,亦濫用自己的身份。」
黎恩以半小時陳詞,引述二十宗案例;清洪則用約一個半小時反駁,強調謝霆鋒已深感後悔。清洪引述「盲亨」詹昌盛藏械案,指控方建議法庭如何判刑,以及要法庭參考不屬判刑指引的案例,是嚴重違反常規,加上法庭已考慮所有證供及陳詞,才行使其酌情權判刑,故控方不得干涉。裁判官衞以寬聽罷控辯陳詞,押後至本月十八日宣布決定。
案件編號:WSCC92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