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利益 - 吳靄儀

公眾利益 - 吳靄儀

越來越大的傳媒反對聲音之下,保安局長葉劉淑儀終於表示政府會考慮在《官方機密條例》之內,加上「公眾利益」及「先前已有廣泛披露」的免責辯護。
肯考慮,是好事,這個免責辯護的作用有多大,必須看過具體細節才能估計,希望政府早日公開解釋清楚。
但加入免責辯護,是否就足夠平息公眾及傳媒的疑慮?答案是:不足夠的,因為政府現時是建議擴闊刑責範圍。先前條例主要針對負責保密的官方人員,以及直接自他們非法取得保密資料的人,禁止他們損害性地披露這些資料。現在則建議任何人未得政府同意而損害性披露這些資料,都屬犯罪,針對的對象變得十分廣泛,而傳媒就首當其衝。
要平息疑慮,應當取消整個加闊刑責的建議。若取消建議,在原來的法例上加上上述免責辯護,那就是真正的進步,進步多大視條文而定。但如果堅持加闊,只是答應同時加入免責辯護,那就得不償失。
我笑與記者打比喻:劫匪持刀打劫你,但留給你一百元坐的士,你應感激麼?
相熟的的士司機聽了,認為更好的比喻是:扑頭黨扑穿尊頭,頭破血流,但遞上紅藥水膠布,你會就此罷休麼?
政府立法越來越濫用的手法是把刑責訂得極寬,然後給予某些法定類別人士某些法定情況下狹窄的辯護。這個做法不但實際上平添廣大市民不必要的憂疑煩惱,更重要的是倒轉舉證責任,變成要無辜者自證清白,有違無罪推論的普通法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