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馬路行駛 無牌駕駛罪成<br>傷殘漢為摩打單車上訴

經常馬路行駛 無牌駕駛罪成
傷殘漢為摩打單車上訴

【本報訊】傷殘漢為方便日常出入,便購買多部小童單車,然後加上摩打及汽車電池,變成「自動輪車」駛出街,結果被警員拘捕,指他無牌駕駛及無戴頭盔等,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他不服定罪,認為傷殘人士可獲豁免,昨上訴高等法院。

法官促查有關法例
由於上訴人嚴金鐘投訴原審的判詞沒有中文版,故案件押後至下月十一日,等候判詞中文譯本。另外,法官表示,本案或影響其他傷殘人士,故指示代表律政司的政府律師,詢問運輸署及查核有關法例,傷殘人士是否獲得豁免。
六十六歲的嚴金鐘無兒無女,依靠綜援過活,二十年前因車禍導致右腳傷殘,不良於行。嚴透露,為方便平日出街購物,三年前開始自行改裝小童單車,每部單車價值百多元,然後加裝摩打、汽車電池及變壓器,變成一部「自動輪車」。他共擁有八架「自動輪車」,一架於案發後遭充公,其餘七架擺放家中。他承認,自駕駛「自動輪車」出街後多次遭警員警告。但他不怕被檢控,仍會繼續駕駛。

指車身細小無危險
嚴在庭上說:「我係傷殘人士,佢(原審裁判官)又唔理,傷殘人士使用自動輪車係唔需要駕駛執照……唔好將我同普通人比。」更指單車車身細小,無危險性。
政府律師則回應,當單車安裝摩打後,法例上便屬汽車(motorvehicle),受《道路交通條例》管制,不屬豁免車輛。嚴被控四項控罪,指他於六月七日,在屯門屯滙街與屯順街交界,駕駛無牌車輛、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無牌駕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配戴頭盔,分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判罰自簽二千元守行為一年,兼一年內不准申領駕駛執照。
案件編號:HCMA82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