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通常居港」定義加限制<br>入境處修例被轟違基本法

對「通常居港」定義加限制
入境處修例被轟違基本法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通過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所有以公職身份來港工作的內地人士,即使連續在港居住滿七年,也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對「通常居港」的定義增加限制,等於自行為《基本法》釋義,屬越權及違反《基本法》。
在民主黨、前綫及法律界代表吳靄儀的反對下,立法會昨日仍三讀通過《二○○一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內地人士受委派以公職身份在港工作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涵蓋範圍包括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人員、內地來港的中資機構公職人員及駐港解放軍人員。

劉慧卿:做法「好差」
立法會法律界代表吳靄儀認為,政府在普通法的概念下,不應對「通常居港」的定義增加限制,通過法例等如自行解釋《基本法》,是越權及違反《基本法》。
前綫劉慧卿則直指,修例「限制憲法賦予某些人成為永久性居民的基本權利」的做法「好差」,可能會引發部份人士申請司法覆核。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回應指出,當局過去經常修訂通常在港居住的定義,以切合實際需要,有關做法絕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亦表示,內地當局已表示無意讓內地公職人員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來港定居,故必須把有關人員納入規管範圍內。
目前約有一千多名內地公職人員因在港住滿七年已取得居港權,由於條例草案不具追溯力,因此他們的居港權將不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