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瑜 陳江秀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
《東周刊》刊登女星受到性暴力之照片,引起公憤而齊聲譴責之。然而,月前《蘋果日報》亦曾以同樣手法報道一宗性工作者遭搶劫和性侵犯的案件,並刊登該名受害人全身裸照於頭版,卻沒有引起社會關注。這裏有兩點值得討論。其一,新聞工作的權利是否凌駕女性應有權利之上?近期接連的傳媒報道手法揭示了傳媒以「新聞自由」、「報道真相」之名暴力地再次侵犯女性受害人,視女性身體及其受傷害的經歷為可提高銷量的新聞故事,並不是報道及分析社會因素導致婦女受侵犯,到底是新聞工作者有性別盲點,還是根本無視尊重女性權利亦應是專業操守之一?一宗女性被侵犯的刑事案件,以淫穢角度報道成為一宗供市民茶餘飯後談論的話題,甚至作為促銷的工具,我們觀察到的是傳媒置受害者於更容易受到傷害和侮辱的位置,亦嚴重影響廣大女性的尊嚴。性暴力是社會問題,傳媒有責任去揭示和探討,但應以保護受害者及不踐踏女性權利為最基本的原則。冠以「公眾知情權」、「新聞」字眼決不足以成為剝奪女性權利的理由。
從政府所能援引的做法只是送交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來進行評審,更令我們遺憾香港社會及政府面對女性權利被侵犯顯得束手無策,只能以無能的條例先審視受害女性的照片是否淫褻及不雅,再從而懲戒侵權的出版商,這不是以法例再侮辱女性多一次嗎?整件事情最可恥的是對受害女性施行暴力的過程,印刷出版公諸於世更是另一次的施暴,徹徹底底是粗暴地公然地侵犯女性的身體,到底是誰淫褻及不雅呢?可見現時法例的設立完全沒有從尊重及保障女性出發,亦不足以對侵犯者進行懲罰!
其次,當我們比較上述兩宗報道所引發的迴響,可看到受害者的身份亦決定了大眾的回應。兩者同是性暴力受害人,同被以卑劣手法報道,但所受到的關注卻有天壤之別。我們相信,無論受害者是知名人士,還是普通市民,都應受到同樣的關注和支持。社會公義及尊重女性權利,不應因社會地位和階級的懸殊而有差別,不應建基於同情心,而是基於每個人應有的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