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周刊》事件與新聞報道無關,也與「傳媒披露事實真相的精神」無關,更與公眾的知情權無關。因為一張女星被強迫拍下的裸照,不能提供給公眾任何事實真相,更不是公眾利益所繫。它只是為了滿足小市民的偷窺慾,並鼓勵社會上將自己的「快感」建築在別人的痛苦身上的惡劣風氣,是一種淫賤商品。它是一樁與台灣《獨家報導》周刊附送偷拍的璩美鳳性愛光碟同一性質的事件。
因此,有關保護新聞自由的原則,對《東周刊》事件並不適用。比如新聞自由中的保護消息來源的原則,就不適用於此事件。
《蘋果日報》十一月三日報道,「《東周刊》今期的出位封面,公司內大部份編採人員都是直至周三書本出街後才知道,據一名《東周刊》記者稱,至周四他們返回公司後,各人都對那封面議論紛紛,有人在猜想究竟是出自何人手筆,一般都估計一定是由高層一手包辦……。」
不管這報道是否準確,有關當局,或者是警方的罪案調查科,一定要把這幅裸照的來源,由《東周刊》哪一位高層接過照片,經怎樣的程序予以刊登,一一查清楚。刊登道歉啟事的行政總裁、社長、總編輯是否由他們一手促成,或只是代罪羔羊?「一手包辦」的高層達到哪一層?都要查清楚。停刊、道歉,都不足以使真正主其事者逃過懲罰。
事件既與新聞報道無關,因此不能因這件事而將矛頭指向傳媒的劣質化趨向,也不能因此而指摘傳媒的「八卦化」,狗仔隊,追蹤公眾人物的私生活。這些趨向需要討論,但卻是另一個問題。對公眾人物的追訪,許多時候是跟公眾利益有關的,尤其是某些公眾人物往往是青少年的偶像,他們的作為會是青少年的榜樣。對他們的追訪會是新聞。刊登女星被迫拍下的裸照則顯然不是新聞。
事件既與新聞報道無關,因此有關討論也不宜扯到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上去。發生這件事既不能增加也不會減少為二十三條立法的理據。
行政長官董建華政務繁忙,其實毋須對這一個單一事件「高度關注」,也不勞他老人家「繼續跟進」。由警方關注及跟進即可。他還是關注一下他一個月前講過而至今杳無音訊的「推高樓市少少」的具體措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