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淫褻物品審裁處在一九八七年成立,其評定過程一般是由出版商自行送檢、市民主動投訴或由影視處抽樣送檢。當有關刊物送檢後,淫褻物品審裁處委員會在五日內,評定該刊物是否涉及不雅或淫褻成分;如在評級後五日內,有關出版商不提出上訴,審裁處將會作出票控。 此外,淫褻及不雅物品罰則分為三級,若該物品列為第一級(非淫褻亦非不雅),則沒有罰則。若該物品被評為二級(不雅),初犯者最高罰款四十萬元及入獄一年。若該物品被評為三級(淫褻),最高罰款則可高達一百萬元,以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