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先走杜絕貪污

遲來先走杜絕貪污

司徒華
教協監事會主席

從七五年開始,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每年都與教育司署(後改名為教育署),舉行談判,商討妥善安排縮班超額教師調校,保障其不致因而失業。每次談判後,教協把商討達成的協議,寫成會議記錄,送交教署審核而作實。各次談判的協議,都重申必須遵守的原則:一、保障縮班超額教師都獲妥善安排調校繼續任教,不會有一人因而失業;二、由每年六月開始,凍結資助小學的教席空缺,提供給教署以安排縮班超額教師調校,直至全部安排妥當才解凍,餘下空缺然後由各校自行聘用教師;三、在縮班學校,根據「遲來先走」的原則,以入職的日期為準,遲入職的先調校。最初的十年,我都曾參與這項談判,所以,知之甚詳。
二十八年以來,談判中所達成的協議和原則,都得到貫徹,但今年,教署卻沒有遵守協議,以致五十九位縮班超額教師,未獲妥善安排調校,成為了「飄流教師」,在各校間「飄流」代課。

保障資深員工
其他有關原則,暫且按下,本文只談談或有人質疑的「遲來先走」原則。其實,這原則是勞工處和廉政專員公署的建議,經教協和教署同意而確立。第一次談判時,茲事體大,勞工處和廉署都極關注,故提出建議以供參考。協議副本,送交兩署經同意而備案。
勞工處根據處理勞資糾紛的經驗,認為在裁員時,必須確立「遲來先走」原則。因為早入職的員工,年資較長而工資較高,如果沒有「遲來先走」的原則,僱主會先遣散早入職而工資較高的員工,留下遲入職而工資較低的員工,節省開支。這對僱員不公道又不合理。
廉署提出這個「遲來先走」的原則是從防止貪污的角度出發。假如沒有這個原則,縮班學校只由主管人員(校董會、校監或校長)來裁定誰是超額教師而須調校,這樣,可能單憑個人的愛惡,更可能引致賄賂的貪污行為。為了杜絕貪污,當時廉署極力主張必須確立「遲來先走」原則。因為有了這個原則,二十八年來,在安排縮班超額教師調校中,未有發生過貪污的投訴。

有人認為「遲來先走」的原則,使校方未能調走不稱職的教師。其實,這是與縮班無關的另一個問題。學校對不稱職教師,隨時可根據《資助則例》的規定,經過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的程序,將其解僱,而不是要等到縮班才借機去處理。否則,不縮班的學校,豈不是就不能處理不稱職的教師嗎?打算以縮班來處理不稱職教師的校方,反映了在平時對教師考績的鬆解,放棄監察督促的職責,只期望借縮班才「借刀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