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勞資審裁處乃民事法庭,職責是聆訊及就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的申索作出裁決。判決後,強制執行判決的權利及責任則由勝訴一方負責。如被告人或公司擁有資產卻拒支付裁決金額,申索人可向勞資審裁處申請裁斷證明書,並在裁斷作出後的十二個月內向區域法院登記及申請強制執行判決。如被告人或公司破產或清盤,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法律界人士涂謹申表示,如申索人不能墊支申請對方破產,而申索人有對方的資產資料、如物業、銀行戶口或股票等,他可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法院會出信予有關銀行要求扣起有關款項,若查核清楚及符合一切相關條件,申索人可獲發有關款項。而申索人亦可向法院申請「審問欠債人令」,法庭會出領狀傳召他於指定日期於法官前讀出宣誓書,聲明自己有否資產。
如該被告真的仍有資產的話,申索人便可繼續向對方追討;若該被告訛稱自己已沒有資產的話,則需拿出證明,如銀行存摺等。
職工會聯盟秘書長李卓人表示,他們一直要求勞工處可作「一站式」的申請破產程序,即勞工處代申索人直接申請有關被告人或公司破產,亦要求法援署不需經資產審查而可讓申索人作出申請。這作法絕對可省卻多重步驟及時間,而申索人亦毋須墊支昂貴的費用,事關申索人墊支的費用,也不一定可全數取回,這方面無疑對申索人沒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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