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界人士針對今次《東周刊》報道,着受害人應挺身而出舉證,否則難以作出刑事訴訟,受害人也可循民事控告這本周刊毀壞其名譽及心身創傷,可要求賠償損失。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鄭家富指出,當局若要刑事檢控《東周刊》有一定困難,因為有關方面要證明相片的真確性、女事主當時是否被暴力強迫拍攝、周刊是否與拍攝者有利益關係,他說:「最重要係女事主是否願意挺身而出舉證。」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稱,只要周刊獲得相片擁有者批准,周刊便可刊登這批相片,毋須負上刑事責任。他並稱,現行法例並無規管從網上取得有關裸照,甚至將裸照傳遞予他人的行為。
另林炳昌律師出席店舖剪綵時表示,雖然有關案件事隔十多年,但他認為警方應主動調查:「我覺得事主應用平常心去面對,唔好太傷心,同埋唔好覺得羞恥,要企出嚟,大家都唔應該恥笑事主。」而同場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也批評該周刊:「咁樣做好唔道德,唔係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