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殘酷惡毒 企圖謀殺罪成<br>迫少女跳樓炸雞囚18年

官斥殘酷惡毒 企圖謀殺罪成
迫少女跳樓炸雞囚18年

【本報訊】綽號「炸雞」、曾以一招「如來神掌」將十三歲少女推落街致死的心理變態青年,出獄後即再被控企圖謀殺,指他四年前因遷怒死者的十五歲女友人,以摺枱毆打、迫飲「藍威寶」及以殺蟲水噴身等毒招虐待,更迫她從二十二樓跳樓死,幸好大難不死。「炸雞」昨在高等法院被判監十八年。 記者:梁瑞珮

雖然較早時法官阮雲道表示考慮判被告終身監禁,但在參考其心理及精神報告後,認為證據未能清楚顯示被告有精神不穩定,以及出獄後不一定對公眾持續構成威脅,故不應判以終身監禁。
法官宣判時指斥,被告對十五歲受害女童徐淑君的所作所為,兼虐待單位內另一女童,又以剪刀剪倉鼠的耳及腿,均顯示被告對人的殘忍、殘酷、暴力及惡毒,而當時倉鼠所受的痛楚更是毋庸置疑。

二十二樓跳下不死
法官續指出,受害人遭受被告的嚴厲威嚇下,才爬到窗外的花槽,從二十二樓跳下,僥倖得到神的恩典,沒有墮至地下,只是跌落下一層的花槽。
法官表示,該企圖謀殺案屬同類案中嚴重的一種,罪責性非常高。法官以監禁二十七年作量刑起點,給予認罪的減刑,最後判處十八年。
「炸雞」黃智偉(二十六歲)昨表現冷靜,當法官勸勉他在獄中要循規蹈矩,好好做人,待出獄後可重新做回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炸雞」更點頭示意。
法官參考過控辯雙方提供的心理及精神報告,內容均指被告心理變態、虐待狂及具有反社會性格,但對被告會否再干犯暴力罪行及對公眾構成危險,則意見分歧。辯方的心理專家梁莊麗雅博士指出,被告對以往所做的錯事已深感內疚。控方專家則認為被告的心理變態問題,由少年持續發展,不易改變,將來可能會重犯暴力罪行。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謀殺,控罪指他於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沙田乙明邨明信樓二十二樓一單位內,企圖謀殺徐淑君。本案得以揭發,是因為被告於事發後六個月牽涉另一宗十三歲少女文秀英墮樓案,警方調查時揭發「案中案」。
案件編號:HCCC40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