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條反對23條 - 麥飛

7條反對23條 - 麥飛

1.法律訂立是出自社會需求(socialnecessity),以香港現時情況,現行法律經已有效執行《基本法》第23條,並沒有額外社會需求或緊急狀況,促使政府需要額外訂立新法例。
2.與《基本法》第23條有關的法例,早已在香港法律制度存在,只需要非常輕微之技術性修訂便可,根本無必要多此一舉,立法擾民。
3.既然法例早已存在,特區政府早已履行23條之下的責任,根本不存在政府額外為23條立法的責任和需要。
4.《23條諮詢文件》內有關23條的法律概念,差不多照搬自國內法律。國內法律制度與香港完全不同,若照搬如儀,只會破壞「一國兩制」,衝擊香港現行制度。
5.香港自行採納國內通用之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等全國性法律,並沒有按《基本法》第18條所訂之程序。因此,現時建議的23條的立法方式是違反《基本法》。
6.《23條諮詢文件》所建議之法例,明顯賦予執法機關過大權力,嚴重削弱公民自由及權利,違反《基本法》第3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7.總而言之,「23條立法」是「法國大餐」——「多×餘」!(相關資料,請看麥飛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