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凍肉生意商人遭法庭頒令破產後,在破產管理署根據《破產條例》向他進行公開訊問時,未有詳細及如實交代資產狀況,破管署遂首度引用《破產條例》,指債務人持不合作態度,控他藐視法庭,要求將他判入獄,案件昨在高等法院聆訊。 記者:梁瑞珮
商人李達江,原經營維達食品公司,九三年八月在內地因逃稅被判入獄六個月。至九五年,李在港因拖欠十六名債權人逾一千五百萬元債項,遭債權人透過民事訟訴追討,被判敗訴。至同年七月因未能按法庭命令還債,結果要坐「錢債監」六星期。刑滿後,李主動申請破產,同年獲法庭頒令。
九六年九月,李在母親借款三百萬元協助下,提出債務重整計劃,獲法庭批准及撤銷破產令。然而,九八年六月,其中一名債權人再向法庭提出申請,結果李再度被頒下破產令,法庭更於二○○○年將該破產令延長三年。
代表破產管理署的大律師指出,署方於去年十月,按《破產條例》第十九條,對李進行公開訊問,李有法律責任出席該公開訊問,並就他的資產狀況接受訊問。然而署方發現李在訊問時提供的答案,與早年所申報的資料有出入。
大律師續指,李同時違反該條例中第二十六條,沒有披露經濟狀況及財產變現方面的情況。李在九五年的資產負債說明書中,只申報三個銀行戶口,卻有多個戶口未有申報,當中一個戶口內有二十五萬元定期存款。
另外,李報稱自從內地出獄後,只在紀發國際有限公司任推銷員,每月賺取約一萬五千元薪金,本身沒有物業及汽車。然而,署方發現,紀發國際有限公司實由其母及妻任董事,他居住位於屯門的獨立式洋房,也由該公司持有。
案件編號:HCB7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