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警告再犯即判監<br>謝霆鋒認超速釘牌一年

官警告再犯即判監
謝霆鋒認超速釘牌一年

【本報訊】藝人謝霆鋒今年五月分別在青葵公路及西九龍公路兩度超速駕駛,時速較道路限速超逾五十公里,昨於庭上全部承認兩項超速控罪,合共被判罰款七千元及停牌一年,即時沒收駕駛執照。裁判官斥謝霆鋒罔顧車速限制,其中一次更於日間嚴重超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威脅,警告他如再犯可能會被判監。
現年二十二歲的謝霆鋒,首項控罪指他於今年五月十六日凌晨一時半左右,駕駛奧迪房車,以時速一百三十三公里於青葵公路往九龍方向飛馳,而該路速度限制為八十公里,超速五十三公里,昨被判罰款三千元,停牌八個月。

出庭面帶笑容
次項控罪指謝霆鋒於五月二十七日下午約十二時,在西九龍公路駕駛法拉利跑車,以每小時一百五十五點八公里高速飆車,超過一百公里的車速限制,警方當時派出「隱形戰車」偵測,發現超速便提檢控。昨被判罰款四千元,停牌十二個月。此外,他於今年六月涉在北大嶼山高速公路撞車,律師會副會長陳傳仁亦在意外中受傷,本報昨查詢警方會否檢控意外中有關人士,但至截稿前仍未收到警方回覆。
謝霆鋒昨穿灰色西裝,黃綠扭紋領呔出庭應訊,雖然神態較為疲憊,但他一直表現輕鬆,不時面帶笑容,似未被下周五的頂包案判刑覆核影響心情。面對兩項傳票控罪,他在庭上坦然認罪。
辯方大律師陳永豪求情時指,謝霆鋒前年取得駕駛執照,今次犯案未有涉及非法賽車,駕駛態度亦無問題,他已準備交出執照,望以罰款了事。

毋須重新考試
裁判官嘉理仕判案時指出,謝霆鋒雖坦白認罪,過往並無交通案件紀錄,惟他罔顧車速限制,在西九龍公路超速案中,更於日間嚴重超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威脅,警告他如再犯可能會被判監,須於七天內繳清罰款,否則會以七天監禁代替。謝霆鋒聽到裁判官的告誡,連聲說「Yes」,點頭表示知道。
法律界人士林炳昌認為,謝霆鋒超速情況不算嚴重,被判即時停牌一年,懲罰已算足夠,另加罰款七千元,判刑算是甚重。駕駛者停牌期滿後,可向運輸署領回車牌,毋須重新通過駕駛考試。
案件編號:TWS9702&1001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