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仙案公眾嘩然 盼增檢控透明度<br>律政司擴充公眾利益準則

胡仙案公眾嘩然 盼增檢控透明度
律政司擴充公眾利益準則

【本報訊】律政司過去多次以公眾利益為由放棄檢控部份知名人士,備受輿論質疑。為此,律政司最近重新編製《檢控政策及常規》,擴充公眾利益的準則,將疑犯表現的悔意、提出檢控會否令法律權威受損等因素,加入公眾利益考慮準則之列,並增加檢控制度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九八年曾以公眾利益為由,放棄檢控星島集團前主席胡仙,令外界嘩然。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昨發表新編製的《檢控政策及常規》,但他在記者會上強調,編訂新的檢控政策指引與個別事件無關,而一貫的檢控政策也不變;律政司在考慮是否檢控時,只會留意公眾輿論,但不會視為考慮因素,因律政司所做的決定不是要贏取民意。
根據九八年發表的檢控政策指引,公眾利益只有七項準則(見表)。新編製的檢控政策就公眾利益增加八項準則,包括考慮疑犯是否表露悔意、受害人的意見等,而提出檢控後會否造成反效果,如令法律權威受損也在考慮之列。江樂士指這些準則過去也是檢控與否的考慮,今次只是把準則寫得更全面。

李柱銘質疑條文
不過,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疑犯的悔意似乎不是公眾利益,只是求情理由。余若薇則對律政司把案件可由民事程序處理,訂為公眾利益之一有保留,她指如市民被騙財,警方和律政司均建議受害人循民事索償,但事實上由律政司提出檢控才更有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