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資訊站<br>失工作能力可提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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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工作能力可提積金

楊先生問:我原為貨櫃車司機,去年底因身體不適,不能繼續擔任工作,需要在家休養。我想知道是否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
積金局答:強積金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在年滿六十五歲時,可以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成員可提早提取累算權益,其中包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

須有醫生證明
若成員因某些原因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欲提早領取累算權益,他須獲得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執行現時或受傷前最後執行的工作,並由僱主發出信件,證明該僱員的僱傭合約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已經或將予終止,連同提取強積金申請表格一併交予受託人。
假如成員未能提供由僱主發出的證明,則該成員可前往任何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作出法定聲明,述明該僱傭合約已予終止。申請人提交所有文件後,受託人須在三十天內支付累算權益予申請人。有關表格可於積金局網頁:www.mpfahk.org 下載,或向受託人索取。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如有疑問及查詢,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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