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藝人謝霆鋒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裁判官判處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輿論嘩然,眾口同聲質疑是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律政司應研究判刑的理據,提出覆核要求。
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一般須判即時入獄。當然判刑輕重須視案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論,但「頂包」案件,顯然絕非輕微。同案兩名被告,分別判以即時入獄四個月及六個月,就是清楚證明。即使三人角色不同,身份年紀有別,身為警務人員者罪責更重,判刑輕重的分別大至入獄與非入獄之分,也是難以理解。
原則上,考慮減刑的因素之中,最大的是認罪;但謝霆鋒並非認罪,而是經審訊後罪名成立的。其次是年紀;謝霆鋒二十二歲,雖然仍屬年輕,但絕非年幼無知,難望藉此大幅減刑;即使加上悔意、良好的感化官報告,也難令一項以入獄為必然懲處的罪名改為以非入獄的形式判處。
公眾感到不公平,另一理由是其他近年的「頂包」案也須判入獄。今年九月,高等法院駁回的一宗上訴中,年輕警員何添福,就是在交通意外中找朋友冒認是司機,被判即時入獄五個月。去年小販頂包案,五十八歲的女小販廖敬竹找老街坊頂包,在裁判庭上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後來上訴,法庭考慮到她也是不健全的制度的受害人,所以改為緩刑一年。但值得注意的兩點是:被告認罪;同時緩刑也是判處入獄,性質與社會服務令迥異。
司法公正,信心所繫,決不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