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樁案,警員判牢六月,歌星罰「社會服務」二百四十個鐘頭;一個重,另一個,相較之下,就輕了;於是,大家高喊:「不公平!」究竟是罰得輕不公平,還是罰得重不公平?說到底,是「相較」之下,不公平。然後,親愛的梁愛詩就出來「維持」她有選擇的「正義」,要求覆核,重新檢討對歌星的量刑。公平不公平,着眼點,已經不在所犯案情輕重,而在於「相較」;似乎警員也判幾百小時「社會服務」,或者歌星同罰入獄半年,公道,就長住人心,事情就圓滿解決。
然而,我有一個很大的疑問:「如果覆審判歌星謝霆鋒坐電椅,為了公平,涉案警員是否也該陪着坐電椅?」
外國電影常有「坐電椅」的情節,行刑前,囚犯先讓獄卒裹上厚厚的紙尿布,鎖牢在椅子上,剃掉小腿腿毛,貼上電極;頭髮,早刮光了,搭上一塊方便通電的濕布,再套上個鐵頭罩;這時候,囚犯已飽受折騰,生不如死。時辰到,撳電掣。囚犯全身亂抖,蒙眼黑罩有白煙透出,觀眾可以想像那雙眼球正在沸騰,爆裂……還沒死透?漏電?好,再來一次;於是,囚犯又在觀禮的紳宦面前狂抖亂震。
恐怖?不人道?常見有人讓飛馳的汽車輾死,腸臟瀉出來,頭顱「波」的一聲碎裂,扁扁的貼在路上,旁邊稚兒或者慈母呼天搶地,鎂光燈無情地閃爍,難道就不恐怖?難道就好人道?坐電椅,罪犯只是焦了;讓汽車撞死,無辜者卻扁了,立體的人,變成平面的「屍骸」,還有比這更悲慘的「橫禍」?
重量加速度,就是兇器;不是因為救人救火而開快車,就是把超級兇器「開」到路上隨意殺人;我不知道謝霆鋒犯的是甚麼罪,然而,如果他明白跑車這件「重量」驚人的東西用驚人的「速度」飛馳可以危害途人,而他仍舊不斷超速駕駛,單憑這一項,他就該被判坐電椅;不必真電死他,嚇他一嚇,讓他學會尊重生命,那也是為他和途人積的福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