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霆鋒案,筆者也有批評,認為不公平,而且有其他不良的後果,是裁判官所沒有留意到的。筆者在十八日的文章中也強調,筆者的資料與大多數人一樣,是從報刊上得知,沒有看過感化官的報告,所以筆者其實無從判斷此案的判刑是否合理,輕判的理據又是甚麼。
筆者說自己是寬容的人,有網上回應說不以為然,因為筆者行文亦有很多刻薄兇狠的文字,但這只出於對邪惡力量的疾恨,不是人人一樣。筆者也曾短時期執法,有一種觀感不知道其他執法者有沒有相同經驗,就是當與犯人接觸多時,反而生出同情,又反而都望他?她被輕判。
說遠了,謝霆鋒案現正上訴,就讓法庭作專業的決定,決定的理據要公佈周知,要能服眾,便算了,大家應避免在這時刻以一己的觀感作判斷,造成輿論審判之勢。
筆者最關注的,反而是這件眾所周知的案例對執法者的影響,特別是非常依靠證人證供的廉政公署案件。從此,廉署很難說服一些在案件中責任較輕的從犯坦白招供,與執法者及法庭合作,換取從寬的處理,疑犯會堅持要得到完全的特赦才合作;坦白會得到從嚴的處理,而抗拒到底反而有可能從寬,這個信息之壞,對司法公義的影響,更為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