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主管於去年六月懷孕期間轉投另一間護老院,但未上任已被解除聘用合約,女主管指護老院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要求索償。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女主管供稱答辯公司曾表示因她懷孕而成為一個解除合約的原因。 院方曾致函平機會 原訴人袁慧嫻,九九年在一間安老院任職主管。平機會一名高級主任鄭小姐作供指,接獲原訴人投訴後,曾致電答辯南方安老事務有限公司陳先生,對方於電話中表示,其中解僱袁的原因是她懷孕不便搬運。陳其後又致函平機會指袁經驗不足故決定不聘任。 案件編號:DECO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