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公布時,董伯會見記者,強調有關建議「絕對、絕對不會減少香港市民現時所享有的自由和人權」,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他又再表示對現時自由完全「沒有影響」。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出席電台節目及有關論壇,也秉承董伯的意旨,諸般解釋對市民的自由絕無影響。倒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誠實坦白,她承認記者沒有取得授權,而以非法手段偷竊資料,並予以公開,「你這樣做便要冒風險」。如果記者認為基於道義上的責任,要公開未經授權披露的機密,便惟有衡量風險,在公眾利益和違反法例之間取捨,而法庭在參考損害性時,也會考慮「究竟披露出來,是否對公眾有損害」。
梁愛詩承認二十三條立法之後,傳媒披露機密資料有「風險」。她形容沒有經過授權而取得機密資料就是「偷」。「偷」的用詞並不恰當,因為通常「偷」來的東西是以之滿足個人私利,而傳媒以非正式途徑「取得」的機密資料並予以披露,則是為了公眾利益。不僅是讓公眾知情,而且正如七十年代美國大法官布萊克(Black)所說,「出版自由的最大責任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披露政府不願披露的資料,正是美國制訂憲法的建國之父們對報紙的「期望與付託」。
梁愛詩以「偷」來形容傳媒以非正式途徑取得機密資料,說明她完全不理解新聞自由對社會的正面意義。而用「偷」這個詞,更說明律政司今後對傳媒披露未經授權的機密資料,檢控絕不手軟。由此也證明二十三條立法確如梁愛詩所說,是傳媒頭上的「一把刀」,它足以對所有傳媒起嚇阻作用,約束它們只敢刊登官方授權的資料。最終,受損害的是大大削減了知情權的市民。歸根究柢,則會令失去傳媒監督的政府愈來愈陷入犯錯的深淵。
在場的傳媒以水門事件為例,詢問梁愛詩和保安局署理常任秘書長湯顯明。但水門並非一個好的例子,因為它只涉及領導人的操守,而沒有涉及國防機密。一九七一年《紐約時報》披露的「五角大樓文件」,揭露美國介入越戰的真正原因,是更好的例子。因為當時越戰正在進行中,文件確實涉及國防機密,而文件又確實是通過非正式途徑取得的。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紐約時報》刊登這文件無罪,並可繼續刊登。
另一個例子是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的記者丹尼爾.蕭爾(DanielSchorr)以非正式途徑取得中央情報局在海外活動的機密資料,在CBS決定不出版之後,他交給《村聲》周刊出版,引起了軒然大波。但最後,中央情報局局長卻認為蕭爾只是盡了一個新聞記者的責任,不應因此而懲罰他。
你能想像香港會有這種不怕死的記者、不怕惹官司的傳媒嗎?即使有,你能想像香港有這樣寬容的情治單位(如保安局)的官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