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忙於準備結案辭,為被控「舉行未經批准之集會」自辯之際,忽獲友人來電告知,新加坡著名異見者,民主黨領袖徐順全已於一周前被判入獄,其罪名竟與我將要抗辯者大同小異,不禁掀起一片浮想。
新加坡之「公眾娛樂及集會法」規定,所有多過五人參與之公眾聚會,均須向警方申請,得其發牌批准,才可合法舉行。今年四月,徐順全及其黨友擬於五一勞動節,在總統府外公開演講,討論「人民反對貧窮」議題,雖依法辦理手續,卻迅即被當局以妨礙法律秩序為由而拒絕。徐順全不服無理禁制,遂實行公民抗命,宣布將會如期演講,警方亦果然於當日即場將之拘控,法庭更不問情由,擇惡固執,判之罰款四千五百元坡幣,同案另一被告則被罰三千元。兩人當庭表示拒交,抗議當局藉惡法打壓異己,踐踏人權。其後,分別遭判監五周及四周。集會反貧窮有罪,和平演講竟淪為階下囚,足證「非法集會」一類之荒謬罪名,只是專制者砍殺民眾自由之利刃!其實,徐順全並非首次入獄,早已因「無牌演講」而遭兩度枉判。然而,與比諸一眾受「內部安全法」所害,未經檢控而受無期拘禁之前輩,已是不幸之大幸。
新加坡立國卅多年,人民行動黨一直隻手遮天,一黨獨大,鎮壓異己,不遺餘力。「內部安全法」之恐怖,早已臭名遠播,舉世詬病。當年李光耀及其黨羽執政之初,不也是打着維護國家安全等旗號,為訂立上述惡法塗脂抹粉嗎?舊事今談,他山之石,今日香港政府執行公安惡法,以至為基本法第廿三條而立法之惡毒,由此更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