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終於露出借《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以壓制言論自由的狐狸尾巴!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出席報業公會午餐會時,以記者席揚被內地指為竊取國家機密為例,警告傳媒「唔肯講(消息來源)你咪偷囉!」她並強調:「我不鼓勵大家去偷啲新聞返嚟!」換言之,傳媒日後在官方同意以外取得資料大爆政府醜聞,隨時有犯法坐監的危機。 記者:陳廣慧
梁愛詩談論二十三條時「亂噏」,隨即引來傳媒嘩然。政府和梁愛詩隨即「補鑊」,有政府官員昨午即時致電包括民主黨主席李柱銘等人士,指記者曲解梁愛詩意見,希望李柱銘在看過梁愛詩的發言稿後才回應;而政府事後發出的發言稿則刪除了一些受外界批評的關鍵發言,令事件愈描愈黑。
梁愛詩昨發表的「傳媒做賊論」,令傳媒、學者和政界嘩然。有份出席午餐會的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梁偉賢直指梁愛詩言論「好危險」,猶如「綁了新聞界的手腳」,堵塞揭露政府醜惡的消息,削弱傳媒監察政府有效性。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李柱銘更直斥:「離晒大譜!如果要獲授權先可以登報紙,咁香港報紙到時咪重冇嘢睇過內地嘅報紙?」
保安局上月底推出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以來,一直由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主力向外講解,但昨日梁愛詩披甲上陣,在報業公會午餐會發表演說,並接受台下過百名傳媒機構代表提問。
梁愛詩提及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罪行時表示,該罪行包含四個因素,包括
(一)未經授權取得資料;
(二)資料屬受保護性質,即保安、情報、防務、國際關係、刑事調查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等;
(三)資料未經授權披露;
(四)出現具損害性的結果。
傳媒代表對這個罪行感到憂慮,《經濟日報》執行總編輯邱誠武提問時質疑,非法披露資料定義不清晰,過去香港報章記者在內地取得被視為機密資料而判罪,如前《快報》記者梁慧珉和《明報》記者席揚。
梁愛詩回應時直言:「席揚案件你知道啦,當時問佢資料點攞返嚟,佢為咗保護畀資料佢嗰個人,佢唔肯講,咁唔肯講你咪偷囉!咪unauthorized(未經授權)囉!」不過,政府晚上發表的新聞稿,竟然刪去最後兩句關鍵說話!
她又奉勸傳媒要在取得政府授權後才披露資料:「你應該盡量攞咗授權先披露啦,如果唔係你當然有風險,你以為冇具損害性,turnout(最終證實)係有損害性嘅,如果你係咁做,你就run咁嘅risk(甘冒風險)啦!」她闡釋說:「譬如你同我梁愛詩攞資料,我講畀你聽,咁呢個唔係非法取得吖,我畀你嘅……嘩!如果你同我掃地嗰個去攞啲資料,好明顯你知道呢個係非法取得啦,已經係唔啱先啦!」這番言論隨即引來台下傳媒代表嘩然,梁愛詩在被追問下才澄清,席揚事件由內地法院處理,而所有在港審理的案件均依香港法律,法官會在普通法制度下作出裁決。
台下的商業電台新聞部總監陳淑薇質疑,若有一天香港記者發掘了有如「水門事件」的新聞,對領導人來說有損害性,但又涉及廣大市民的利益,那報道是否犯法?
梁愛詩承認「水門事件」對公眾來說是有益而非有損害性,但英國樞密院另一宗案例卻指出,傳媒不一定每次可以公眾利益抗辯。她堅持說:「如果你去偷返嚟,靜靜到我寫字樓偷啲嘢,呢個本身已經係唔啱。」
她最後更清楚說:「我不鼓勵大家去偷啲新聞返嚟,偷啲文件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