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恤安置有條件規限

體恤安置有條件規限

容女士問:我是受市建局灣仔前期項目影響的租客,來香港未足七年,承租人原本為已辭世的丈夫。本人現與年紀尚幼的兒子在上址居住,由於居港未足七年,本人擔心自己未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請問市建局可否作出特別安排,為我們提供棲身之所?
答:對於容女士的情況,市建局深表同情。根據市建局的租客安置準則,如業主以不交吉方式出售其物業予市建局,有關租客可獲現金補償。而符合安置資格的住宅租客,則可獲安置於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所提供的安置單位。

因應情況個別考慮
至於不符合資格的租客如因疾病、傷殘、家庭問題等因素而有實際困難者,市建局會體恤個別情況作特別考慮。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提供的安置單位,其中最多百分之二十用作「體恤安置」,以容納並不符合房委或房協所定資格的住戶。
要獲得「體恤安置」,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由於特殊的生活困難或健康問題,需要較佳的居住環境,以重整家園及重投社會。
 i.經醫生或醫院社工證明為身體上或精神上有缺陷,需要藉着改善居住環境,以幫助他們康復或重投社會;或
 ii.經市區重建社區服務隊的社工判斷為經歷創傷或變故,而該等人士及?或家庭面對困難,是因為其現有居所不但未能解決他們的需要,還可能為他們帶來嚴重及長期的傷害。
2)迫切需要一個長久居所。
3)必須於凍結戶籍/住戶戶籍調查前已入住重建區內。

市建局信箱
市建局陸續展開重建項目,為解答受影響居民疑問,市建局與《蘋果日報》合辦市建局信箱,受影響居民有任何疑問,可來函本報代轉,市建局會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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