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嚴苛法例迫記者「作賊」! - 盧峯

蘋論:嚴苛法例迫記者「作賊」! - 盧峯

美國《紐約時報》前執行總編輯羅森索(A.M.Rosenthal)在一個紀念報業先驅的典禮上說了這樣一個小故事:
「有一位記者,每天都努力走到街上跟市民交談,看看他們有甚麼關注的事,聽聽他們對生活有甚麼抱怨,並將材料都記在筆記本上。到了晚上,記者回到家裏,就把筆記本上的材料寫成報道,傳回報社;然後他就走進廁所,把筆記本上記了當天採訪筆記的幾頁紙撕下來,用火燒掉,把灰放到馬桶裏沖走。而每一天他都會重複同樣的做法。」
這位記者就是羅森索本人,他在七十年代是《紐約時報》駐波蘭的記者,那個時候波蘭仍在共黨高壓統治下,秘密警察會隨時闖入他的家中搜查,拿走他的筆記本,並按筆記本上的資料追捕跟羅森索交談的市民,以防止市民再洩漏波蘭正民不聊生這個最大的國家機密,羅森索為了保護他的消息來源、為了保護無辜、善良的波蘭人,只得盡快把筆記本燒掉,以免留下痕迹。

每天燒掉採訪筆記
跟羅森索的遭遇相比,香港新聞工作者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後的處境只有更差。因為羅森索還可以把筆記本燒掉、還可以教秘密警察捉不到他的痛腳;可根據特區政府的建議、根據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的解釋,即使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拿不到甚麼證據、即使執法部門手上沒有甚麼筆記本,只要傳媒不肯供出消息來源、只要傳媒不肯交代誰人提供資料,已可被視為「偷」資料、已可被視為竊取國家機密而入罪;也就是說,即使新聞工作者把筆記本燒掉再沖走也沒用,特區政府依然可以把新聞工作者入罪。像這樣的法例,比共產黨統治下的波蘭更嚴苛,特區政府還能說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損害新聞自由、不損害言論自由嗎?
誰都知道,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傳媒跟消息來源、跟公眾最重要的「契約」,只有當提供消息者、只有當公眾確信傳媒能信守這個契約,不會出賣他們,他們才能無拘無束、無畏無懼的站出來跟記者說話,揭露各種不平等、不公義、損害社會利益的黑幕。《紐約時報》披露五角大廈文件(PentagonPaper),揭露美國政府對越南政策的失誤;《華盛頓郵報》鍥而不捨的報道水門醜聞,最終揭破政府濫權的內幕。這些都是因報刊能堅持保護新聞來源、消息來源才能「見光」的報道。

來源保密視作盜竊
現在特區政府卻透過二十三條立法,直接打擊傳媒保護消息來源的能力,直接迫使傳媒披露消息來源,這將會大大削弱公眾對傳媒的信任。這將令公眾不敢再站出來向傳媒披露政府的失誤及其他黑幕。這樣下來,香港傳媒還能發揮監察政府的功能、還能維護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嗎?
要是政府堅持以這樣嚴苛的態度處理《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要是政府堅持把新聞工作者保護消息來源的做法等同「盜竊」、等同「偷」取國家機密。那很對不起,我們只能被迫「作賊」,因為對我們來說,保護消息來源是無可退讓的責任。
(圖)司長梁愛詩在昨日的午餐會上表示,只要傳媒不肯供出消息來源,已可被視為「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