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五行動「長毛」梁國雄(中)、學聯二子馮家強(右)及盧偉明(左),被控未經批准舉行及協助遊行集會,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進行陳詞。
代表被告馮家強的律師認為,根據現行《公安條例》,遊行需要七日前通知,並須待當局批准方可進行集會遊行,此種須預先通知及批准實違反《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
馮家強在庭外表示,○○年曾與爭取居港權人士進行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其後他與一些學生雖被拘捕,但當時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只要集會和平進行,當局不會起訴。
惟兩年後,當局控他們於本年初在中環未經批准進行集會,他擔心政府現時擬修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有可能於數年後再「食言」。
案件編號:KCCC8456/2002陳浩義攝